解释:某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限制责任能力人分为:
1.完全责任能力人;
2.限制责任能力人;
3.无责任能力人。
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的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尚未成年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但尚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3.无行为能力人,即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自行处分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1.限定动词:又叫谓语动词,在句中充当谓语,在人称和数上必须和主语保持一致,同时还表现出时态,语态和语气的变化。
如: I play basketball. He plays basketball.。
They played basketball yesterday。
The cars are made in China。
2.非限定动词:又叫非谓语动词,在句中不能单独充当谓语,但可以和情态动词或助动词一起充当谓语,它们不受主语的限定,没有人称和数的变化,具有名词,形容词和副词的特征,在句中可以充当主语,宾语,表语,定语,状语,补足语等。
同时非限定动词也保留了动词的部分特征,有时态和语态的变化,也可以有自己的宾语,表语,状语等,构成非限定动词短语,在逻辑意义上也有其动作的执行者或承受者,叫非限定动词的逻辑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