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邓小平说过:“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党章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程序决定了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及作用。
党章所具有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必然能够成为党的“根本大法”。
具体如下:
党章内容包括党的活动和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定,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是这些利益的集中体现,实际上也集中了全党的意志、信念和愿望。
2.它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
毛泽东说过: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
党内有大量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有复杂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
像整个社会需要确立法律规范一样,在党的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正确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定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党章就是这种规范的根本体现。
3.它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包含许多种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都有相应的规则、规章、条例、制度。
但是,党章却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或者称为“党内的基本法”。
所有的其他法规,都是它的延伸或补充,同时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会被撤销党支部。
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条nbsp;(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3)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