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
我国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中“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位置从来没变。
另外,宪法第三十九条还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除非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天夺之年:上天褫夺其年寿。
指不能享其天年。
2.斩将夺旗:砍杀敌将,拔取敌旗。
形容勇猛善战。
同“斩将搴旗“。
3.夺门而出:猛然奋力冲开门出去。
形容迫不及待。
4.予取予夺:从我处掠取。
5.像形夺名:比拟其形状,而讹易本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br――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r――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它包含对人的品德的尊重。
“搜身”行为所表达的是对公民品德的怀疑和践踏。
因此,是违法的。
brbr除了公安机关,还得要有搜查令,逮捕令,能搜身,其他的人,没有任何权力搜别人的身,不管怀疑什么,或检查什么,这都是侵犯人身权的,如果是怀疑他人偷东西而强行搜身,就更是侮辱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