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分别为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nbsp;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nbsp;nbsp;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nbsp;nbsp;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制体系。
第一层次,保险法。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标志着中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里程碑性的一步。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该法立足保险业实际,提升了保险业法治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层次,保险行政法规。
国务院出台了三部:一是200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二是2006年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三是2012年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
第三层次,保监会部门规章。
根据保险法授权,中国保监会有权制定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
作为对上位法的补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险监管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