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左,右承宣布政使为明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消。
宣德之后,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
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
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
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
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设立布政司,按察司,度指挥司分别负责行政,监察,军事。
1376年,明太祖废除总揽地方军政大权的行中书省,设立布政司、都指挥司和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合称“三司”。
三司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这样,地方权力就集中到中央。
统领中央各部的宰相,职权也随之扩大。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
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