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1.受欺骗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2.利用法律,采取正当方式,进行维权。
若是执法者:
1.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侵权的商家采取一定惩罚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该号码拨打要求:
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您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