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负有责任有,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
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健全机制、形成网络、落实责任。
2.完善机制,学用结合、激励先进。
3.适应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
4.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
5.实际实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6.全面具体、突出重点、重在操作。
7.学习先进、独立自主、创新求效。
8.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凸显实效。
9.丰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结合。
10.严格标准、量化考核、奖优罚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