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劳动力商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创造价值,其中的一部分被占有了,被占有的部分就叫剩余价值;
2.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剩余价值是指剥削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的利润,即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
剩余价值考察的是劳动过程当中的价值增殖;
3.关于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给出总的评论: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
4.经过仔细考察剩余价值出现的各种场合,发现其含义并不统一,从价值的创造者而言,剩余价值是与自用价值相对的概念,指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
5.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够或仅够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没有一点剩余,那他便没有创造剩余价值。
如工人创造的价值若还不抵其工资,他便没有创造剩余价值,只有创造的价值比工资多,他才创造了剩余价值。
马克思为一种在大部分社会都存在的财富的积累和剩余起了一个“通用”的名称,即剩余劳动。
它说明了人类劳动的产物在维持生命之外还能存在积累和剩余的现象。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剩余财富的积累,即从事剩余劳动,是人类社会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并会随着历史发展和生产方式的改进而不断扩大。
事实上,由于现代社会分工复杂,为最终消费品生产而直接或间接服务的庞大的生产资料生产系统,已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使得社会为了维持生存而必须的劳动越来越少。
美国只有不到3%的人从事农业生产就不但能够满足人们对谷物的需要,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用来维持生存所必须的劳动已经非常小,全社会的劳动者在大部分时间都是在从事剩余劳动。
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剩余劳动在表现形式上与以往的社会有所不同,它不再以使用价值的形式出现,而是以价值、以货币等抽象财富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是一种剩余劳动。
1.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一年一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