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最显著的区别为:
1.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发,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
2.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
3.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具体表现在法的渊源、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法律术语以及概念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德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德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