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为质量合格的结算方法: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另一种情况为质量不合格的结算方法:修复后质量合格的,参照约定进行结算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种类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两种,如下: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