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保险赔偿,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如果对方走诉讼程序,诉讼费也需要自己承担。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4.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复印件上确认签章;
5.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6.发放索赔单证。
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
7.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1.交通事故对方不认帐拿着交警给的交通事故判定书到法院去起诉维权。
2.向法庭提出起诉,拿着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3.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
还要知道对方车辆上的什么险种;
4.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外,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