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
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
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的原因:
1.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协作基础之上的,客观上要求加强和完善对国民经济的组织、协调与计划指导,实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2.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来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弱点;
3.宏观调控具有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协调宏观同微观经济运行的要求。
国家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调整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政府转变职能,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同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相互统一和衔接起来。
1992年的党的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这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有了明确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