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
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小人之学”的观点:君子之学重在修身养性,小人之学重在功名利禄,为了那些虚名头而已,四书五经只是一种装饰品,高学历的代表,并不懂得与人为善,以德服人这些大品质,大德性,更不要讲究什么修身养性了。
朱熹,字元晦,又字仲晦,号晦庵,晚称晦翁,谥文,世称朱文公。
祖籍徽州府婺源县,出生于南剑州尤溪。
宋朝著名的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诗人,闽学派的代表人物,儒学集大成者,世尊称为朱子。
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
二者区别:1。
对商业公司来说,机会成本可以是利用一定的时间或资源生产一种商品时,而失去的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其他最佳替代品的机会就是会计成本。
2.在生活中,机会成本可用货币来衡量。
但会计成本往往无法用货币衡量。
3。
机会成本会随付出的代价改变而作出改变,会计成本不会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