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和提取各种现场信息和证据,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提供条件。
2.查明事实的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3.提供事实和依据,为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提供线索,指导办案活动。
4.查明事实的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5.查明案件中的相关技术性环节,澄清有关事实,确定或者排除受审查人与案件的关系,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扭转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方向,加速办案的进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6.查明事实的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7.为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定案和适用法律提供科学证据。
8.提供鉴定结论,核实和审查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对司法鉴定结果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意义,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
首先如果怀疑司法鉴定机构做假鉴定,要有合法依据和理由。
委托人一般是法院等,法院审查理由准许了可以做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规定行为的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严重违法情形的则可以给予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从业、撤销登记的处罚。
如果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违规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刑法的,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拿出《决定》或《办法》中规定的那些违法违规的情况的证据才能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如果单纯的不服鉴定结果,只能有合法依据和理由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标准。
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
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