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价外费用包含内容有: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的价外费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要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一般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涉及到的明细科目有:进项税、销项税、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费、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下面是其中一些明细科目的简介:
1.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2.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
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3.减免税款,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