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1.条线管理之弱化:法律和制度出于条而行于块,内部的监督部门受制于企业领导,外部监督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块强线弱。
2.执法检查之弹性化:执法程度因人而异、因环境、关系等各种因素而不同。
3.执业保护不善:会计专业实行持证上岗已有多年,但仍有一些无证、无学历人员占着岗位,影响会计工作的知识性、严肃性和会计工作质量。
4.会计工作业绩宣传上有偏差:舆论宣传导向重效益轻执法。
建议:
1.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要继续贯彻好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法,保证制度和法的真正落实。
2.继续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会计管理职能,保证会计规则秩序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
3.加强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实现会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推行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积极性调动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和会计改革的顺利进行。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