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申请单有时间限制,在180天内;已经认证的销售退货,立即能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购货方或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次同一购货单位不含税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
应提供购货方出具的购货(劳务)证明或双方购销(劳务)合同的原件,证明或合同必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5.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
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企业的按百分之四征收率缴纳税款,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百分之六征收率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