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
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有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一、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二、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三、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四、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人身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