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3.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要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
5.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游泳场、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