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标准新规定2013》内容如下: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8061元。
二、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45918元。
三、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73979元。
四、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09693元。
五、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158162元。
六、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193876元。
七、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八、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61224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9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鉴定为伤残的,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之外,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