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二者的关联在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合同效力问题,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物权变动的问题。
二者也不是没有关联,其间的关联发生在善意取得场合是否要求合同有效。
对此学学者之间存在较大争议。
王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善意取得场合应当具备合同有效这一要件,当时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也曾经规定要求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
比如,物权法三审稿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转让合同有效。
1.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 本条是关于合同终止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
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3.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结算的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结算、银行本票结算、支票结算、汇兑、委托收款。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4.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