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和合伙。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含义: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表现:随着人类公共交往的场域日益超越国家的边界,法律全球化亦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
尽管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
哈贝马斯把其对话理论作为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如何推进法律全球化极具参考价值。
对话,亦应当做为法律全球化的路径倚赖。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其法律关系为: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