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特点如下:
2.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参加;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合同;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把向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当事人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5.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合同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无效合同。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前,没有任合法律约束力的现象发生或存在。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同样也构成了对订约人的法律约束力。
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
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
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
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期限不长,而且合同届满必须终止。
固定工的劳动合同。
固定工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劳动者身份,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劳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自愿组合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