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和是否会中途丧失都有区别。
3.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人享有的都相同。
4.公民的行为能力基于一定的年龄取得,10岁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到18岁限制能力,18岁以上完全能力。
5.例外情况:16岁以自己能自己养活自己的,视为完全能力,精神病人可能是限制可能是无民事能力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1.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权利始于成立、终于撤销。
2.责任能力:自然人完全责任能力一般始于18周岁;法人责任能力始于成立。
3.权利范围: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权利自然人就可以实施;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权利法人才能实施。
4.责任范围: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3.广泛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
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