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勿乱动教室电器,使用电器或者打扫教室卫生时要远离电源,防止触电。
3.不要拿教室里的劳动工具打闹,不要在教室玩弹弓、玩具刀枪等危险玩具,防止伤人。
4.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更不要攀爬,谨防不慎坠楼。
5. 上下楼梯不要奔跑,避免踩空,也不要追逐打闹。
6.站在凳子上擦黑板时,要请其他同学帮忙扶稳凳子,以免摔倒。
7.小心使用圆规、小刀等尖锐锋利的文具并妥善放置,以免伤到自己或别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主要看学校事否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管理职责,根据过错程度来承后果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应根据学校方有无过错或是否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来判定学校方面是否应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