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举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将其加固。
则乙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是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无塔供水设备由气压罐、水泵及电控系统三部分组成,其突出优点是,不需建造水塔,投资小、占地少,布置灵活,建成投产快。
采用水气自动调节、自动运转、节能与自来水自动并网,停电后仍可供水,调试后不需看管。
广泛用于企事业单位、住宅区及农村的生产、生活、办公供水。
适用于供水户在5000户以内,日供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内场所,供水高度达100米以上。
全自动无塔供水设备,一般设在地面或地下室。
有自来水的单位,使用该设备可以调节高峰用水量,增加水压,能在高峰用水时,满足大面积用水和高楼层用水。
没自来水的单位、工厂或农村,只需将该设备接通水源电源,即可得到稳定的水量水压,满足用水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