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
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
委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存货。
委托代销商品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对于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人为一般纳税人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如下会计分录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
1.发出加工物资时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时借、委托加工物资借、应交税金等。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加工物资贷、银行存款等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的。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借:库存商品等贷、委托加工物资至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生产、销售等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的处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