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
3.财产罚: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
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
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
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
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教育行政的功能为:领导功能,教育行政人员要代表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领导,紧紧围绕国家意志和社会需要来制订教育目标和规划,使教育子系统与整个教育系统的目标相一致,使教育系统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相一致;服务功能,行政工作就是服务,教育行政就是为教育事业、为教育工作服务,为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服务,为学校工作服务;监督功能,教育行政工作者还要及时进行检查指导,联系教育目标,对教师、学生和学校进行考核和监督。
19世纪以前,世界各国的教育管理活动,多处于无系统无组织的状态。
进入19世纪,各国纷纷设立了比较系统的教育行政制度。
1817年,普鲁士的教育部脱离了内政部而独立。
1828年法国也设立了教育部。
中国在1905年也设了学部,后改称教育部。
同国外的教育行政学相比,中国在19世纪末,并无自己独立的教育行政学,只是翻译介绍国外的一些教育行政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系统衔接的学校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