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方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按照被告人数增加份数、身份证、相关证据副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达到自己的请求。
2.法院受理。
法院送达被告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一式两份 按照原告人数增加份数。
3.法院审理。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辩论,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法院调解。
法院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5.法院判决。
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制作民事判决书。
6.送达。
法院给原告、被告送达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原告、被告亲自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