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我国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基地是辽中南工业基地,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区和重工业基地之一,是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也是我国最大的重工业基地是我国一个老工业基地。
该地区重工业发达的原因是:辽中南工业基地是我国著名的重工业基地,区内丰富的煤、铁、石油资源、便利的交通和良好的工业基础为发展重工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中鞍山本溪的钢铁工业、沈阳、抚顺的机械工业、大连的造船工业和抚顺石油加工工业等一批工业企业都是国家重工业的骨干。
1.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
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2.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3.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