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公务员厅级是法定级别,而局级不是法定级别,有很多种。
如国务院的局,是省部级正职或省部级副职、省政府的局是厅级正职,地级市政府的局是县处级正职,县政府的局是乡科级正职。
公务员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厅级副职(副巡视员)、县处级正职(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