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转让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行为家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