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到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到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地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辞职3个月,属于劳动者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
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
3.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4.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5.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
6.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