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恶法定义如下:恶法是相对于良法、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
注:与之相对应的是恶法亦法。
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制定,仍应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