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因为劳动的最终是有成果,劳动关系最终影响的是劳动成果的分配,也是对未来产权的先行支配。
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