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收入属于会计科目中的营业外收入。
罚款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对方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而按规定支付的罚款。
包括因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而向其收取的赔款,因购买单位不履行合同和协议支付货款而向其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
企业取得的罚款收入,包括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等,都是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的一种经济制裁,并不是取得罚款单位本身主观努力而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这些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其多余部分,应当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不宜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的资金来源。
罚没利得属于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如库存现金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
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视为营业外收入。
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