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标的”意思: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四类,具体如下: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参见《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