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履行相关职位的责任、义务;接受相关单位、部门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人民服务;保守国家机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举或有权机关的任命,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可以依照宪法、法律和各种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其职权,可以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实施各种行政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级别2006年前为15级。
2006年施行《公务员法》,级别变为27级。
根据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国家级正职:一级;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