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出于正常教学工作地需要,可以暂时对影响教学活动学生的手机予以保管,但无权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所以教师有对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进行限制和控制的权利,但无权长时间保管。
因为手机属于学生的私人财产,学生应当具备手机的所有权,学生有请求老师返还手机的权利。
教师有在行使职权的时间和地点管束学生的职责,所以没收学生手机属于一种依据职权的暂时的代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在约束学生的行为结束后,通常应该以课堂时间终结为标准。
应当将手机返还给学生。
如果教师在下课之后拒不返还,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手机价值数额较大的话,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具体数额标准应参见司法解释。
侵占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学生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