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6月13日开始不再发证和换证。
保险法已经修改: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前: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看他人的通话记录并且对他人的通话记录拍照。
具体情况如下:私人没有权利调取别人的通话记录并且对他人的通话记录拍照,这种行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可以就此行为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