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其中第八条规定:brbr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brbr(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brbr(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brbr(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brbr(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brbr(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brbr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有以下烈士英雄:
1.邱少云,1949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为第15军第29师第87团第9连战士。
1951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1952年10月12日因美军燃烧弹发落在邱少云潜伏点附近,火势蔓延全身,为避免暴露,放弃自救壮烈牺牲,时年26岁。
2.董存瑞,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
1948年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2排6班班长。
在解放隆化县的战斗中,部队受阻于对方军队的桥型暗堡,董存瑞毅然抱起炸药包,左腿负伤,冲至桥下。
因身边无处安放炸药包,紧急时刻,董存瑞用自己的身体充当支架,手托炸药包,牺牲时,未满19岁。
3.杨子荣,1945年参加八路军。
从1946年2月进驻海林剿匪,他参加大小战斗上百次,每次都出色的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多次立功受奖,并被评为“侦察英雄”、“战斗模范”。
在继续追剿丁焕章、郑三炮等匪首的战斗中英勇牺牲,时年仅3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