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根据该《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如果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到相关许可部门取得许可文件;
4.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当申请通过后,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执照上就有注册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