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公安机关调解有:(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具体说明如下: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体是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单独辨认、个别辨认、混杂辨认、客观辨认四原则。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流程如下:
1.公关机关接到死亡报警后安排刑侦部门、治安部门共同到现场开展工作。
在现场对死者家属制作询问笔录,令当事人签字认可;
2.经过现场勘查、工作,公安机关先排除他杀的可能,后确定为自然死亡或非正常死亡;
3.送往法医处进行尸体检测,通过尸体检验,公安机关认定案件性质后,确认为是否自杀;
4.若为自杀,受理案件的治安部门将案件性质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做告知笔录、家属签字),向家属出示死亡证明,正常办理火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