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旅费:核算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业务招待费:核算单位及部门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用。
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用于接待的费用。
3.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有:餐饮、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1.招手代表的是招呼、问好之类的,一般在初次见面或者见到好友时候用;
2.摇手代表的是对某问题持反对意见,或是不同意对方意见等,二者还是很好区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