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2.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规定初中老师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初中老师没有能力不给学生发毕业证。
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老师都没有权利不给学生发毕业证。
《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国家早已颁布了未成年保护法,新的义务教育法也明文规定老师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体罚学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