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
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
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
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期限不长,而且合同届满必须终止。
固定工的劳动合同。
固定工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劳动者身份,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劳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自愿组合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特点如下:
2.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参加;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合同;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把向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当事人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5.合同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否则,合同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无效合同。
1.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