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网络水军”的定义不能绝对否定也不能绝对肯定。
一方面,“网络水军”在网络营销中日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推手捧人上位的例子比比皆是;另方面,由于水军炒作过程通常以大胆出位为手段,因此网络上低俗炒作之风蔓延,又由于现阶段治理无策难以对网络营销进行有效的规范,所以整个网络商业状态呈现一片混乱。
因此治理这种乱象,变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法律适用难。
目前对于网络行为的法律规范很少,大都是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监管,这也仅限于几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如遇到网络水军现象,则会按照基本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来规范其行为。
但毕竟网络水军现象有其特殊性,仅靠这些部门法调整还远远不够,需婴相关立法主体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规制。
所以目前由于法律空白或法律的不完善,“网络水军”往往钻这种漏洞而一直处于无序的从林状态。
所以目前我国法律上对“网络水军”的一系类行为,还没有具体的举措。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
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完全不能再适用。
现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