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是说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不足以认定,无法对诉讼请求作出判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严格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者为提出相应主张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均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成立,亦即证据不足而致事实不清,则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一、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
1.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
2.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