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提取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工会经费的来源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工会经费收缴的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正常运转企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单位,由市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另行协商确定, 凡属于以上范围的企业单位,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收缴工会经费,应建立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单位,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收缴工会筹备金。
回拨企业工会经费及补助比例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拨缴百分之二经费后,上级工会按收到百分之二经费回拨百分之九十至企业工会,其中百分之六十为规定应返回企业工会留成的经费,百分之三十为上级工会拨给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活动的补助。
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企业按规定拨缴2%经费后,上级工会按收到百分之二经费回拨百分之八十至企业工会,其中百分之六十为规定应返回企业工会留成的经费,百分之二十为上级工会拨给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活动的补助,未建立工会拨缴百分之二工会筹备金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成立工会的,按上述规定比例回拨经费。
工会经费已上解即公会经费已上交到上级。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百分之二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上解是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
“上解”可理解为“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