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我们判定一个事物的好坏,应该从本质上进行鉴定,而不是从浮华的外表来下结论,只有本质上是好的东西,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否则,再华丽的外表也只能作为摆设,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时,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学会变通地适应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具备生存的基本条件,本文是刘基《郁离子》中的一篇寓言,文中以工之侨二次献琴的不同遭遇,揭露了社会上评价、判断事物优劣仅凭外表,而非依据内在品质的现象,告诫人们切不可被表象所迷惑、蒙蔽。
第一个“以”含义是拿着,第二个“以”含义指上文中的琴,第三个“以”含义是用。
全文出自刘基作品《郁离子》中的寓言《工之侨献琴》。
例举“以”的五种含义,具体如下:
1.用例示:以,用也。
出自《说文》;
2.使,令例示:向欲以齐事王攻宋也。
出自《战国策》;
3.凭借,仗恃例示:富国以农,距敌恃卒。
出自《韩非子》;
4.认为,以为例示:我以日始出。
出自《列子・汤问》;
5.无固定职业的人例示:以闲民。
出自《拾雅》。
1.工人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情节,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